日期查询:2018年08月24日

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本报记者 赵伟
   8月22日,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下称 《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补到127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补到1045元。
   《通知》明确,按原规定(晋劳社养[2002]310号文)领取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调整按本通知执行。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人员,按规定(《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6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69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省直统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在这次待遇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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