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9月29日

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1月8日10时30分许,在祁县昌源南路下申村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科学客观精准分析“01.08”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层次原因,祁县交警大队本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深度调查组,对“01.08”死亡一人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1年1月8日10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晋A****3由东向西行驶至祁县昌源南路下申村十字路口处时,与从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的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郝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处警指令后,120急救人员于10时41分到达事故现场救助伤员,该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于10时50分到达现场。经初步勘查,确认有一人受伤后迅速上报指挥中心。
   二、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0余万元。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现场沥青路面,白天,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该路段道路平直双向四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右侧设有非机动车道,事故发生地无信号灯,有监控录像。
   四、驾驶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事故处理情况:经公安网查询,王某某近三年来共有八条交通违法行为,存在驾驶时拨打电话、违法停车占道超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1、驾驶人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手段不多,教育途径有限,教育效果难以保证,货车驾驶人对警示标志视认度低,加之驾驶人遵章意识弱,安全意识差,诱发驾驶人交叉路口未减速行驶。2、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货运车辆普遍存在车辆挂靠企业情况,企业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少。
   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1、经初步勘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有人行横道标志的交叉路口处未提前减速且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2、当事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郝某某无责任。
   七、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惜施:1、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对全县范围内道路隐患进行大排查,不留死角,责任到人。必要时应委任具有相应资质的权威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排查、研究、评估和论证。开展“标志标线标准化、交通管理智能化”的两化工程设计,形成“一点一策”解决方案。2、加强宣传教育。对辖区108、208国道、县道沿线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等宣传煤介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对客车、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渣土车、农村面包车、二轮摩托车等重点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等重点群体的点对点宣传警示教育,特别是二轮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充分发挥“两站两员”职能作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形式,以“一盔一带”为主题向过往交通参与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乡镇广播站、农村“大喇叭”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出行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实增强辖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武小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