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2月25日

太谷“2020·11·2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22日,108国道太谷段发生一起两车碰撞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深度调查组,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20年11月22日16时10分许,李某1驾驶晋KWV1**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108国道674KM+800M路口时,与段贵某停放在此路口的晋KH9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晋K2E**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中,李某2取得货车控制权后尚未驶离。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元。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情况:(一)相关人员:1.当事人李某1,准驾车型:C1,2013年12月初次领证,系晋KWV18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2、当事人段贵某,准驾车型:A2D,1996年6月初次领证,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3、当事人李某2,准驾车型:A2D,2015年12月初次领证,系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二)道路环境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路面施划有标线,道路中心有金属隔离栏隔离,分车分向式道路,沥青路面施划有标线,路面完好,路表状态为干燥,天气晴,视线良好。事发时间为白天,太谷区天气晴。
   四、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李某2、段贵某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含量。
   五、事故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某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未降低至安全车速,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段贵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规定临时停放,李某2在取得机动车控制权后,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规定的行为未及时纠正,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0年12月17日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726120200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1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段贵某、李某2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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