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1月12日

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主要进步

  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这是预防法颁行21年来的首次重大修订。由于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特别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足,本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加清晰。
   预防法的本次修订采取了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步修订的思路,这有利于理清两法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立法空间交叉的问题。新预防法虽还保留了“预防犯罪的教育”等一般预防的内容,但总体上做到了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为中心,将有关监护、校园周边安全、对遗弃虐待未成年人的救助等条款移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之中,同时也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专门学校等主要属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条款移入到了预防法之中。
      二是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加科学。
   新修订的预防法基本采用了各国少年法通行的 “虞犯”概念,将“不良行为”界定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更加清晰地界定了“不良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新修订的预防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严重不良行为”这一概念,将其更加清晰地明确为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9种行为。未成年罪错行为分级更加科学,有利于更加合理的细化相应的预防体系。
      三是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加完善。
   本次预防法的修订最大的进步是,尽可能完善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细化了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教育与矫治,以尽可能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罚了之”。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采取非正式干预为主的立场,明确和细化了监护人、学校和社区的教育、干预责任。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则采取了正式干预的立场,主要细化和完善了保护处分措施。具体表现为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九种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一条),并且较大幅度地完善了专门教育措施,包括专门教育的招生对象、专门教育的招生程序、专门教育的执行场所——专门学校的设置等。
   再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主要是增加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合适保证人与社会观护、罪错记录封存等相关规定。
   本次预防法的修订总体体现了严密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管教体系的特点,对于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激活”与强制招生程序的引入是这一特点的直接体现。预防法的修订配合《刑法修正案 (十一)》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是对当前民意和舆论的积极回应,也是我国近些年来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进一步体现,更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诠释。
  据“团中央权益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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