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9月21日

我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宣判

  本报记者 陈彤
  
   9月18日,由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经查,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的姑姑、姑父、外甥三人从武汉抵并先后居住于姚某某父母家 (杏花岭区某小区)、姚某某、冯某某家(尖草坪区某小区);1月28日,三人搬至姚某某为其租赁的出租房(尖草坪区),居住至2月7日。其间,姚某某的姑父、母亲、父亲先后出现发热症状,其母亲在家中曾晕倒,邻居聂某某帮助将其扶至床上离开;姚某某、冯某某始终未向上述居住地的社区报告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家属发热史等情况,并在租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因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故意隐瞒,致其本人及多名亲属被紧急隔离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均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法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精准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