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09月15日

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0年3月25日13时30分许,在太谷区箕城西街县政府门前路段,一辆二轮电动车与一辆晋K010***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一起致一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箕城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箕城西街县政府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温某某驾驶的晋K010***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网查询,刘某某于2015年2月领取驾驶证后无交通违法行为,经询问本人自取得驾驶证以来,极少驾车上路行驶,日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出门较多,无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265mg/100ml。经调查分析,当事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确保安全,且转弯前没有伸手示意,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温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针对此事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太谷交警大队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违法大整治行动,交叉口不规范、安全设施缺失、事故多发路段等问题进行综合处置,着力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大队深入开展 “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以校车、大中型客车、货车、私家车为重点车辆,严查不使用安全带行为。坚持现场查处与自动抓拍相结合,加大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注意检查安全带使用状况,督促驾驶人高度重视,确保安全带安全可靠。要加大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加强宣传教育。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对省道、国道、县道沿线周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等宣传媒介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形式,让群众认识到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和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关注安全出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赵志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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