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12月26日

晋中“禁煤区”写入地方法规

  本报记者 张云鹏
   12月25日,晋中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以来该市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晋中市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晋中市设立“禁煤区”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对城市燃煤污染防治提出的最具针对性的措施。晋中市在“禁煤区”划定、煤炭质量管控、防治煤尘污染、燃煤锅炉管理等方面规定了较严格的责任。对煤炭及其制品的购销、储运、使用等行为实施禁止性管控。
   《条例》规定,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除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燃煤的车辆外,禁止燃煤及其制品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禁煤区内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及其制品购销管理档案,且需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条例》规定,在禁煤区内,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规定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除为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运输燃煤的车辆外,禁止燃煤及其制品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禁煤区内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及其制品购销管理档案,且需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在禁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条例》解决的是燃煤污染防治问题,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才是根本目的。在立法设计之初,晋中市充分考虑到了民生保障问题,在《条例》中即将保障民生写入了立法原则。晋中市新闻发言人说:“燃煤污染防治不仅仅是环境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一方面要提高标准要求、从严管控,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实际,保障民生,在强化治理的同时必须保证群众正常的生活。”

US;q=0.8,en;q=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