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1月10日

山西开征水资源税 居民暂缓

  本报记者 张树志
   “改革后,为避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我省按‘税费平移’原则,在试点期间继续缓征。”1月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联合对《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税费平移
   按照《办法》水资源税采取“税费平移”原则,实施水资源费改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介绍,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改革后,按“税费平移”原则,在试点期间继续缓征。
   《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我省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为0.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2元/立方米。
  差别税额
  《办法》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对同一行业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为非超采区的2倍和3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确定较高的税额;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征1-2倍。
   根据原水资源费标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0.7元/立方米。《办法》中将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税额标准从低确定为1元/立方米。并根据国家授权,明确了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时,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的核定方法。
   同时,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生产生活负担,《办法》将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使用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此税额水平在9个试点省居中,符合我省实际。
   常国华表示,改革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都没有变化,只是税额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既体现了加强水资源调节的立法宗旨,也没有增加纳税人正常生产负担,符合“税费平移”原则。
   此外,《办法》明确,水资源税2017年12月1日开征,2018年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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