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6年10月15日

我省发布《指南》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审核标准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评审工作指南(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部分)》(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围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评审的检验检测设备、标准物质、检测软件、视频监控设备和人员能力等方面,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设备和人员能力现场评审指导书》评审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为技术评审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判定依据,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工作秩序。
  在通用要求方面,《指南》明确,机构应依据其申请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配备相匹配的检验设备和配套软件,至少包括移动外观检验设备、车载诊断系统诊断仪、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数据采集和处理等过程必要的设备与设施;每条检测线至少配置一套OBD诊断仪;标准气体配置应满足附录A要求。检测设备不得与检验无关物品连接,线路管路应符合“明管明线”要求。
  在检验检测设备方面,对机构申报设备逐台开展验证,涵盖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柴油车氮氧化物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汽油车底盘测功机等。检定或校准结果应能从公示信息系统查询,证书完整,依据准确,结果直接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现场还需开展单点检查、五点检查、响应时间检查、NOx转化效率检查、滑行测试、附加损失测试、力传感器检查、转鼓转速检查、负荷准确度检查、变负荷滑行检查等性能测试。
  在标准物质和其他计量器具方面,《指南》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测功机标定用标准砝码和转速表,并按要求检定或校准,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准气体应满足相关要求,具备标准物质证书。
  在检测软件方面,设备日常检查项目及周期设置要满足相关要求;分析仪单点检查数据应按规定频率保存全过程连续数据;应验证设备锁止或检测终止功能;具备电子档案记录功能;检测过程数据按规定频率连续保存,排放检测过程数据与OBD过程数据实现时间对齐;网络设备应登记物理地址并与网络拓扑图一致,软件不能有典型缺陷。
  在视频监控设备方面,外观检验区域应配备全景摄像机,能够监测整个外观检验区域;每条检测线至少安装两路视频监控装置,按对角线布置;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应配备移动式摄像机;检测线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检测过程视频应接入服务大厅实时显示;监控视频应保证连续不中断。
  在人员能力方面,授权签字人应至少持有C1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可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指定试验考核内容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员可按标准规范要求和岗位职责范围至少完成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中一项演示试验操作;技术负责人、检测员应按岗位职责范围对仪器设备开展日常检查、维护。
  在评审结论判定方面,《指南》明确,所有审查内容结论都为符合的,通过;少于或等于5项审查内容不符合的,检验机构整改后专家复审合格通过;超过5项审查内容不符合的,不通过。上述“项”计算到每一个子项。现场审查时,应按照申请检测线对应的设备、人员进行评审,对评审不符合的检测线或人员限制后,机构仍满足一类或几类车型排放检验能力的,评审组不应简单判定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排放检验评审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