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6年09月30日

山西就人事招录类培训机构监管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人事招募录用类培训机构市场秩序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该《规定》旨在加强人事招募录用类培训机构市场秩序监管,规范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事招募录用考试,以及选调生、“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军队文职人员等专门项目的人事招募录用考试,开展笔试、面试等应试培训的机构,含全国连锁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本地经营主体,适用本规定。办学许可、教学管理等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事项,不属于本规定调整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市场秩序监管,依法对广告活动、价格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合同行为等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价格违法、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等市场秩序违法行为。
  在广告宣传方面,《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对通过考试、获得录用资格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以退费承诺明示或者暗示培训效果有保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不得虚构教师资质、执教履历、报名人数、通过率、消费者评价等;不得将考取公务员等岗位与“人生成功”等作不当关联;不得利用深度合成、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教师、名师或消费者形象、评价等进行虚假宣传。
  在价格规范方面,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线上应用程序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并载明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更新。提供服务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培训服务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在竞争秩序和合同行为方面,培训机构不得在广告之外的其他商业宣传中,对其培训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不得设定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其主要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不合理限制其退费权利、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标准或者显失公平、不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培训机构合规经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将集中反映的问题纳入专项检查重点。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罚则。培训机构已取得办学许可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布违法广告、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