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鼓励经营主体省内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西省线下经营主体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鼓励具备条件的连锁商超、品牌连锁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大型商场等经营主体,在省内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持续营造安全友好的消费环境。
《工作指引》指出,坚持“政府鼓励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推动经营者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承诺。经营者可以根据经营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企业一承诺、一门店一承诺方式,承诺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时限(不少于7日)、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货方式以及退款时限和方式等。消费者协会应当将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经营者录入全国“消费查”平台,并实行动态管理。作出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承诺。鼓励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所购买的商品是否纳入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范围。
《工作指引》明确,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有效购物凭证,通过经营者指定的退货渠道提出退货申请。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不得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消费者办理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体、配件、商标标识、赠品、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包装等一并退回。赠品无法一并退回的,双方可以参照同类商品市场价格协商处理。
《工作指引》强调,经营者原则上应以消费者原付款方式和渠道,在约定或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办理退款。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确定退款方式。商品退回产生的费用(如运费、刷卡手续费等),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有证据证实消费者购买商品并非基于生活消费需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存在恶意退货情形的,有权拒绝退货。
值得一提的是,因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引发消费争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12315平台进行投诉,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