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全流程、标准化管理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规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作为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此次出台的《规范》覆盖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追溯全链条,明确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涵盖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在监管分工上,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权责清晰的监管合力。
在机构与人员管理方面,《规范》明确分级管理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除外)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药学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使用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的需配备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对药学部门负责人资质、从业人员年度培训、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体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兼)职人员配备作出明确规定,从人员层面筑牢质量基础。
针对药品储存的硬件保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配备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库(房)需配齐温湿度监测调控、避光通风、防虫防鼠等7类设施设备,急诊、门诊、住院临床科室等需配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设施。特殊管理药品和危险品需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并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疫苗储存运输进一步细化标准,冷库需配备备用制冷机组与双回路供电,温度监测设备精度需达到±0.5℃范围内,确保冷链药品质量安全。
在购进验收与储存养护环节,《规范》强化全流程管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可集中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采购药品,统一配送并保障储运条件;购进药品需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记录,特殊管理药品实行双人逐一验收至最小包装,疫苗需索取全程温度监测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收。储存环节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待验、不合格药品分区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库管理,库存药品严格执行间距要求与温湿度标准,定期开展养护检查并建立档案。
药品调配使用与安全处置方面,《规范》明确医疗机构需凭执业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配备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对配伍禁忌、超剂量处方拒绝调配,严禁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销售药品、变相网络销售药品;药品拆零分装需标注完整信息,保证可追溯。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开展药品质量与疗效评价,发现不良反应或质量隐患及时报告,配合药品召回工作,建立药品调配差错报告等10项核心管理制度。
为实现药品全链条可追溯,《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建立覆盖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采购、验收、使用、退货各环节完整记录追溯数据,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