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分级管理
本报记者 郭丽菲
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精细化分类与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资源规模化、科学化利用。
《通知》明确了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的分类标准及准入门槛。其中,露天采石场指露天开采原石,经破碎、筛分等简易工艺加工后,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础建材的矿山,新建、改扩建露天采石场最低生产规模需达到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露天矿山则定义为露天开采矿石,经深加工后作为工业原料使用,以及露天开采型材或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除山西省委10号文明确的矿种外,其他矿种生产规模必须严格遵循《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最低准入标准,不得擅自降低要求。
为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通知》要求建立市级管理露天矿山(矿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各市自然资源部门需联合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和生态保护要求,科学编制管理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开并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每两年对目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整建议。
《通知》强调,要坚持“关小改中建大”原则,鼓励对市级管理矿种同一矿区或成矿带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出让,引导资源配置向中型及以上矿山集中。同时,支持各地开发特色优势矿种,鼓励矿山企业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转型,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此外,各市自然资源部门需与应急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与信息共享。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各市目录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乱开口子、造成资源破坏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切实守护矿产资源安全与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