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的纪法衔接
●山西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王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颁布,以法典形式构建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框架,其中诸多条款将纪检监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予以融合,体现了纪法衔接的制度要求、实施路径和责任边界。这既是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的具体践行,也为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划定了清晰坐标。从监督协同到责任追究,从督察问责到党政同责,《法典》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纪法监督网络,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纪法协同是纪法衔接的核心要义。《法典》为跨机关联动监督奠定制度基础。《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义务,要求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这一规定直指生态环境治理中部门壁垒、信息孤岛的痛点,构建起“监督—执法—司法—监察”的闭环体系。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同,既是法定要求,也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比如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问题线索需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形成督察与执纪的有效联动,让监督整改不走过场、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权,为纪检监察机关拓宽了问题线索来源,让群众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形成合力,推动生态环境监督从“内部监管”向“全民监督”延伸,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责任追究是纪法衔接的关键落点。《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违纪违法的处分尺度与移送要求,让权责对等成为刚性约束。《法典》以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为核心,详细列明了地方政府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十类违法情形,从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篡改监测数据,到应公开信息未公开、违规处置费用,均划定了清晰的纪法红线,并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了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梯度,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问责提供了清晰法律依据。针对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情形中涉及公职人员的问题,《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明确依法给予处分,实现了对生态环境领域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全链条监管。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上级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移送监察机关的规定,进一步打通了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衔接通道,避免了“只查事不查人”“处理问题不追究责任”的现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审计制度是纪法衔接的重要载体。《法典》将督察问责、离任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有机融合,构建起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机制。《法典》确立了中央和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要求被督察对象限期整改,并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追责问责。这一制度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监督、日常监督形成呼应。根据督察工作相关规定,督察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则对重点责任追究问题进行督办,防止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让督察成果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将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纳入审计范畴。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实现了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同频共振。此外,《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明确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负责人依法处分并可公开结果,以公开倒逼责任落实,让纪法监督的震慑力持续释放。
党政同责是纪法衔接的根本遵循。《法典》以制度形式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与监管责任,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政治监督职责提供了法治支撑。《法典》第四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融入立法,确立了党委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领导核心职责。纪检监察监督的首要任务就是督促各级党委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落到实处。在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层面,《法典》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建立了责任清单、考核评价等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则围绕这些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精准监督,督促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严肃追责。
《法典》背景下的纪法衔接,不是纪与法的简单叠加,而是制度体系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发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要以《法典》实施为契机,找准纪法衔接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一方面,要精准把握法典划定的纪法红线,将法典中的责任条款、监督要求转化为执纪问责的具体标准,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执纪执法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要深化与生态环境、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等机制,推动形成“执法必严、违纪必究、失职必问”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同时,要强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重点工作,开展靶向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履职偏差,以强有力的纪法监督守护绿水青山,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让绿水青山成为永远的生态底色。(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同治理视阈下资源型地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号:24YJCZH30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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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楠.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法治意蕴与法典表达[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