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十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6月22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决定后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在维护团的纪律方面失职的,上级团的委员会应当对其问责。
第八章 团旗、团徽、团歌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