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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九)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6月22日通过)

  第九条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中团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干部出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替补;其他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替补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