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12月11日

晋中为电梯安全“立规矩”明年起施行

  本报记者 张云鹏
  
   12月8日,记者从晋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修订了《晋中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选型配置和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内容,落实了制造单位的责任。《条例》第九条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在用电梯全生命周期内应当承担的责任,明晰了使用单位的确定及其责任。电梯安全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使用单位及其责任不明晰,已成为制约电梯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因此,《条例》第十六条对使用单位确定作出规定,还明确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条例》第十七条对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作了十四项具体规定。另外,《条例》第二十条对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收取电梯运行服务费的情形作了规定。夯实了维保单位的责任。目前,每年一次的电梯法定检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而日常维保实行市场化运作。
   该市共有电梯维保单位169家,维保行业竞争激烈,维保质量良莠不齐,给电梯运行带来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维保单位的资质、首次开展维保业务报告制度、维保业务的承接、维保单位的职责分别给予详细规定。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电梯需要经过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对相关上位法进行细化规定,明确了检验、检测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处理要求及程序。
   同时,由于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更换以后不能及时移交相关安全技术档案,造成了使用登记无法变更、定期检验无法实施等问题,为电梯安全使用带来风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交付使用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将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八条对安全技术档案的移交予以规范。
   此外,晋中市公共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参保率达80%以上。《条例》第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同时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