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2年06月28日

未成年人文身 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行

  本报记者 郭丽菲
  
   不知从何时起,原本小众的文身,引发某些未成年人跟风。未成年人文身,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非私人小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从源头上堵住未成年文身的漏洞。
  
  案例分享
  
   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杏花岭区检察院依法起诉张某(本市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是山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整个庭审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诉求清晰简明,举证科学合理、明快有效,证实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辩论能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庭审后,检察长孙向荣对被告进行了普法说理。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杏花岭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在答复网民关于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时,明确表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均确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之地位,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重视。
  
  12355提示
  
   未成年人应该理性拒绝文身,要知道文身一点都不酷,跟风文身其实还很傻。整治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主要应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入手。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家长、学校和相关部门要更好地担负起自身责任,以坚决的实际行动形成合力,齐声对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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