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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消逝的激情岁月——100件(组)实物中的共青团史(九十一) 本报联合中央团校中国青年运动史料研究中心和“触摸团史”微信公众号主办

1958年版《队章》全篇都是“我们的”

中央团校 李明龙/文
  队章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的简称,是少先队的总章程,是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辅导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和理论指导,规定了队的基本制度,对明确队的属性、推进队的工作、加强队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宣示、规范和引领作用。
   这份《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除1949年版《队章》外,其名称一直使用的是“队章”二字,从1990年版《队章》开始,改为“章程”一词),是1958年6月28日,由青年团三届三中全会通过颁布的。尽管当时被刊登在很多报刊上,但特意挑选了1958年8月25日第564期《新少年报》刊发的《队章》。
   这是1949年10月13日青年团中央颁布《中国少年儿童队章程草案》之后,在1954年5月28日颁布的首次修订版《队章》基础上,所作的第二次修订。
   相对于此前的两个版本,这次修订根据当时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内容的修改调整变动较大。1949年版《队章》,文字表述较为简练,全文分为9个部分。1954年版《队章》,文字表述较为详细,全文分为7个部分。这次颁布的1958年版《队章》,与1954年版相比,文字表述整体上更为简略,全文分为12个部分,字数减少了近四分之一。
   本版《队章》最显著的特点,是文字表达上,首次使用少年儿童的语言来表达,显得更为亲近亲切。全文通篇共计使用了12处第一人称,即每部分内容都使用了第一人称:“我们的队名”“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我们的目的”“我们的队旗”“我们的标志”“我们的队礼”“我们的呼号”“我们的作风”“我们的队员”“我们的组织”“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我们的辅导员”。
   针对有些方面的规定,此版有较大变化,如:关于违纪处分的种类,除保留原先的“警告”和“停止队籍”两种处分形式外,又增加了更为严厉的“开除队籍”处分。从严治队思想形成共识,并得以具体落实。对“开除队籍”的处分,必须经大队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团支部委员会批准,方可执行。
   此外,对警告处分的权限管理,由之前的“由上级队部给以警告处分”,改为“在中队委员会上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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