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5月26日

晋中市太谷区“2021·1·21”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1日10时许,晋中市太谷区北王线 5KM+500M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刮擦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现将本次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1日10时46分许,白某祥驾驶晋KL07**重型半挂牵引车带 “晋K9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北王线由西向东行至北王线5KM+500M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杨某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杨某青)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偏离行进方向,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擦,造成杨某方、杨某青受伤,后杨某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某祥驾车驶离现场。
   二、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道路环境:
   (一)事故相关人员
   1.白某祥,男,54岁,太谷区阳邑乡新村人,准驾车型:A2。2.杨某方,男,62岁,住址:太谷区侯城乡东咸阳村;事发时驾驶电动自行车。3.杨某青,女,55岁,住址:太谷区侯城乡东咸阳村;事发时乘坐杨某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现场路面施划有标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
   (二)事故相关车辆
   1.晋KL0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太谷区德宸源货运服务部;事发时车辆状态:4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杨某青。
   (三)驾驶人近三年交通违法、记分处理情况
   白某祥近三年来共有43次交通违法行为,目前还有4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白庆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定原因。
   杨某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杨某青没有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1年2月8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白某祥、杨某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青无责任。
   四、下一步问题整改和建议以及事故预防措施
   (一)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违法大整治行动,对交叉口不规范、安全设施缺失、事故多发路段等问题进行综合处置,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二)强化通行秩序管控。以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以净化通行秩序为切入点,严查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无证驾驶、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严重扰乱通行秩序的违法行为。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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