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1年01月18日

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退热药品

  本报记者 孟绍毅
  
   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加强退热药品销售管控工作做出安排,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自接到通知起,立即暂停向公众销售退热药品。
   按照工作完成时限,全省各药品零售企业已于1月15日12时停售退热药,引导发热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科学就诊。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 (含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做好暂停销售退热药品的相关工作:
   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自接到通知起,立即暂停向公众销售退热药品;严格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要求,在企业门店醒目位置张贴《温馨提示》,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发热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科学就诊。
   督促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自接到本通知起,立即暂停向本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单体药店销售退热药品;督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暂停向所属门店配送退热药品。
   督促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对照《目录》内退热药品清点下架,可原渠道退回或就地封存。所有封存药品要登记造册,零售药店封存药品信息上报各县(区)局,由各市局统一汇总留底;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封存药品信息,上报辖区内各市局指定工作负责人,汇总后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督促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销售监测哨点药店,要继续严格做好除退热药品外,止咳药品、抗菌药品及抗病毒药品的销售监测,对异常销售情况及时预警、上报同级防控办。
   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签订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药品零售企业签订承诺书,统一报各市局;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签订承诺书,由各市局指定工作负责人收集汇总后,报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如实上报封存药品信息,发现上报数据信息不真实,出现漏报、瞒报,或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销售的,一律按违反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条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处理,企业列入2021年重点监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