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0年10月26日

2020.9.14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0年9月14日,昔阳县辖区内发生一起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昔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成立了“2020.9.1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时间、地点及天气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20年9月14日13时40分;交通事故地点:国道339线516KM路段;路面性质:潮湿沥青;天气:雨。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刘某甲,男,汉族,1980年生,昔阳县乐平镇庞家峪村人,持B2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驾驶晋CC5XXX小型轿车,投保公司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吴某某,男,汉族,1962年生,昔阳县界都乡二郎峪村人,持A2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驾驶晋 K86XXX、冀A4XXX挂“东风”重型半挂货车,投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刘某乙,男,汉族,1957年生,昔阳县乐平镇庞家峪村人,事故发生时乘坐刘某甲驾驶的晋CC5XXX小型轿车;当事人:刘某丙,男,汉族,1964年生,昔阳县乐平镇庞家峪村人,事故发生时乘坐刘某甲驾驶的晋CC5XXX小型轿车。
   三、现场道路情况:现场道路为国道,东西走向,双向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设黄色分道虚实线,两侧设非机动车道。该事故路段设指路标志、村庄标志、注意行人横过标志、五轴(含)以上大货车限速50KM/H。
   四、检验鉴定:2020年9月14日,在昔阳县人民医院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0mg/100ml。2020年9月1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92MG/100ML。2020年 9月 15日,委托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刘某甲及刘某乙的死亡原因鉴定,二人均系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9月15日,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中的重型半挂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速度进行鉴定,证实其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3KM/H。2020年9月15日,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二车痕迹进行鉴定,确定二车发生事故时的状态及碰撞接触部位。
   五、交通事故基本事实:2020年9月14日13时40分,当事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晋 CC5XXX小型轿车(内乘刘某乙、刘某丙),在国道339线516KM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当场死亡,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丙、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六、当事各方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线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设有限速标志标明的路段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
   七、下一步工作建议: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仍是当前有效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仍是当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一个重要因素。各路面执勤警力在交通违法查处时,采取固定查缉点和机动巡逻查缉相结合,适当调整勤务方案,优化警力配置,最大限度增强对饮酒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震慑作用,最大限度保证道路畅通有序。 李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