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11月26日

积极应对 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为维护农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农行太原高科技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搜集大量证据,先后与法院多次沟通,近日终于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通知书:已冻结的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十余万元款项确为该公司在农行的保证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及时提出异议
   2018年9月28日,太原高科技支行收到一份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要求对在该行开户的山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的147793.06元进行冻结。在得知该公司与农行有个人一手房贷款合作,并且此账户为该公司所开发一房产项目的质押保证金账户时,支行领导当即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异议,但按照法律和银行的制度,对于法院的裁定书是要无条件遵照执行,所以当日即按照裁定书的要求对此账户的资金进行了冻结。
   为维护农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支行领导召开了紧急会议,详细了解该公司与农行的合作放款情况及当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担保合同情况。据悉,开发商在一手楼住房贷款合作初期作为阶段担保人曾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开了保证金账户作为担保,基于以上前提,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不能冻结。
  案件尘埃落定
   为搜集更有利的证据,支行向上级行法规部门申请了法律支援,工作人员连夜查阅了十余起相关银行保证金冻结的案件,同时对担保法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论证,确认银行保证金专户内的存款如有质押的性质,则享有排除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权利,连续三天加班,在保证金冻结的第四天,支行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执行异议申请书》。
   然而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保证金是否具有金钱质押性质是此案的症结所在,工作人员随即提供了在前期所搜集的相关证据和案例进行据理力争,最终,该款项被依法予以返还。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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