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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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榆次发布“大棚房”专案公告

  本报记者 张伟
   9月25日,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发布《关于南胡、北胡“大棚房”8·12案件公告》(下称 《公告》)和《关于敦促南胡、北胡“大棚房”8·12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通告》)。
   《公告》称,晋中市榆次区公安机关已对南胡、北胡“大棚房”8·12案件立案侦查;凡涉及在此租赁、购买的个人,请于2018年11月9日前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记确认,逾期将不再受理。
   登记确认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自行保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前来);交款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自行保存);银行转账流水单(需显示对方户名及账号);宣传资料原件及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
   登记地点: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361号,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509室。
   电话:0354-3117162。
   时间:发布公告之日起至11月9日。
   《通告》强调,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退还赃款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其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视为自首。
   投案自首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拒不投案自首、继续潜逃或危害社会的,坚决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窝藏、包庇,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动员、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员信息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及时抓获在逃人员、侦破重特大案件的,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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