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8月24日
明确设置标准 依法审批登记 规范培训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

国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进度不得超中小学同期
   《意见》指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此外,《意见》还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严查“非零起点教学”
   《意见》提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
   《意见》要求,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严查“课上不讲课后讲”
   《意见》还要求,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中小学的课后服务,《意见》还强调,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据新华社
  《意见》提出四方面具体措施
  明确设置标准
   明确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制订,并从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相关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依法审批登记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培训行为
   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强化监督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实行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各地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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