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6月20日

忻州通报八起非法集资案

  本报记者 陈晓平通讯员 郝伟
   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自我防范和法律保护意识,结合忻州市2018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近日,忻州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打击非法集资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了2014年以来忻州全市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4件,其中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86件,审结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8件,判处罚金2985万元人民币,挽回经济损失3.72亿余元。
   发布会上,通报了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冀某等人(忻州碧海蓝天公司)集资诈骗,山西中睿博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八起发生在忻州的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0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人先后以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名义,未经相关金融机关批准,以自身发展需要为由,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向该公司的内部员工和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2014年7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亿余元,经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实际造成参资人员经济损失2.7亿余元。
   该案于2017年12月25日由五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单位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五峰宾馆、山西五台山五峰宾馆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和25万元。被告人李某祥、刘某林、马某柱、李某荣、李某文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尚欠参资人员的款项予以追退。宣判后,被告单位五峰宾馆、五峰宾馆集团、被告人李某祥等五人均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筑牢防范非法集资的第一道防线。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