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8年04月26日
太原出台物业服务新规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招投标选聘

  本报记者 梁丽琼
   4月25日,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发布通知,住宅建设单位要在现售商品房现售30日前、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使用90日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的服务企业。
   根据通知,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也需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要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要向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如违法违规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提供虚假招标投标备案资料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房产或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