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11月01日

高校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搞创新

  本报记者 赵伟
   昨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省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高等学校和研究开发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其中,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应当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职称晋升、档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终止创新活动的,自离岗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允许其返回原单位工作;离岗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人员辞职的,原单位应当按照在岗人员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外,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依据。
   我省还明确,高等学校可以整合校内资源,建设科技产业培育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基地,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企业孵化服务。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在编制计划内,可以自主设定科研岗位,自主公开招聘各类科技创新人才。企业可以通过人才和项目相结合、公开招标、设立省外研发机构等方式引进科技创新人才,所需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
   另外,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可以采取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折股、收益分成或者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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