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9月06日

我省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本报记者 赵伟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降低企业伤亡事故率,9月5日,我省发布通知,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按照国家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行业属风险最高的第八类别。
   我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用人单位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浮动费率是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伤预防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在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企业费率给予浮动的办法。其目的是利用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企业伤亡事故率。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调整一次,在本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此次我省确定了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费率浮动办法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支缴率=工伤保险基金年支付待遇金额÷按基准费率年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金额×100%)的升降上下浮动。
   执行上述规定的标准后,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费率已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但其支缴率仍然大于120%的,本年度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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