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8月31日

太原市修改五部地方性法规

  本报记者 关静
   30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这五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
   这一法规第十条的规定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修改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晋祠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设置明显保护标志,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拆除保护标志。”
   同时,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拆除晋祠保护标志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原条例没有明确罚款数额。
  《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
   法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条件”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增设性病诊疗科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包括诊室、治疗室和检验科等;(二)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等;(三)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条例》
   法规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行政处分”表述不符合实际情况,修改为“处分”。
  《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修改为:“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第十五条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着装整洁”修改为“统一着装”;将第二项中的“不接打电话”修改为“不手持接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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