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17年07月25日

晋城各级政府部门将配公职律师

  本报记者 李茹霞
   7月23日,记者了解到,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于日前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从而不断提高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加快建设法治晋城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明确,2017年底前,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全面启动建立健全政府公职律师制度工作,到2018年形成与各级政府部门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制度体系。各级政府部门2017年8月底前为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职律师。
   同时,《意见》还对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的条件、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公职律师的注销与转换、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仅限于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承办所在单位或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所在单位或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等法律服务。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请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此外,对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