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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二十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