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太原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太原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太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此次征求意见稿详细列出了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交通运输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基准》对多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分类,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例如,对于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自行车设施设备的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公民将被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于多次违法的行为人,处罚力度将逐级加重,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在轨道交通方面,《基准》对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首次被查处且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罚款金额将提升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此举旨在严厉打击票务欺诈行为,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针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基准》制定了详尽的管理措施。对于未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职责、使用伪造或失效营运证件、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件等行为,均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标准。特别是对于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营运、涂改倒卖专用发票等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重罚,并暂扣相关证件。
《基准》还强调了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的要求。对于未使用文明用语、在车内吸烟、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驾驶过程中手持接打电话等行为,首次被查处的将以教育警告为主,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运整顿,并处以更高额度的罚款,甚至吊销从业资格证。
值得一提的是,《基准》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例如,对于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如果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主动改正的,将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理念,有助于引导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太原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基准》的制定是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可有效减少执法随意性,提升执法公信力。下一步,该局将认真梳理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准》内容,并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确保裁量权基准落地见效,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