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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九)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批准2025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党委(党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办公厅 (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