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
本报记者 田凤凤
近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体育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研究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作出具体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确保安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新要求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悬挂上墙并印发员工学习;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室内装饰装修应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
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三层及以上楼层配备避难自救器材
校外培训机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3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生绳等避难自救器材。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配备足量消防设施器材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标准配置数量充足、选型准确的灭火器,且放置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校外培训机构室内外消火栓水压、水量等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箱醒目、无遮挡;水带、水枪应齐全好用;设置门锁的消火栓箱门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装置。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定期检查电气电源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严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严禁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严禁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
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集体宿舍使用明火。
校外培训机构设有使用明火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圈定施工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培训期间两小时一次防火日常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
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等情况。
校外培训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具体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