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7月29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类支出知识梳理(一)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合理工资薪金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合理性确认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福利性补贴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据“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