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文规范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技术
本报记者 王钰钦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 《山西省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技术规范 (试行)》(以下简称 “规范”),旨在解决患者重复检查的痛点问题,推进省内医疗机构医学影像互联互通互认,规范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标准。此次规范的出台,旨在通过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改善就医体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共享利用率。
规范适用于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检查类项目,涵盖X线成像、计算机断层成像、磁共振成像、核医学成像等医学影像检查中数字医学影像服务相关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交换、调阅等环节。其中,“数字医学影像服务”指医疗机构按要求将数字影像通过 “山西省医疗数字影像云平台”处理,居民可通过移动端操作个人影像信息,经授权后可跨医疗机构查阅。
在数据处理方面,影像检查信息要按标准接口传输,包含居民唯一身份标识,影像检查结果要符合国际标准的DI-COM3.0协议,同一医疗机构不同影像检查设备生成的DICOM文件影像检查号必须唯一等。同时,对影像检查项目编码和医保影像云索引也有详细规定,医保影像云索引由多个部分组成,能实现全国范围内检查结果的共享互认。
权限管理上,影像检查信息向居民提供调阅服务,服务入口有多种验证方式,居民可通过指定入口浏览、分享个人影像信息。
数据安全是重点关注内容,平台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非居民端和居民端数据传输分别通过特定网络并采用国密算法加密,居民个人敏感信息加密存储,系统建设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云存储采用“能力+业务主备中心”方式。此外,由山西省大数据中心承担影像数据的管理职能,保障医疗影像云数据的安全、稳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