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七)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团员依纪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的,团组织应当按程序开展审查。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团组织应当进行初步核实,确需追究团纪责任的,按程序开展审查。
对于具有团籍的党员发现或者收到违犯党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团组织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建立受理及审查管理台账,载明处理过程和结论。
第二十二条 在初步核实和审查过程中,有关团组织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按授权开展工作。对于说情干预、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从重处理。
第五章 处分作出及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大会讨论对团员的团纪处分,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通过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团的基层委员会。
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须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