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本组织不具备对该团员处分批准权限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团的委员会或者由该团的委员会转交至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单位)。
各级团组织应当加强对团员违纪相关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
第十六条 初步核实工作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方式一般包括当面谈话、书面问询,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在初步核实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确有必要的,可经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反映属实或者部分属实,但依据有关规定不追究团纪责任的,予以了结。
(三)反映属实或者部分属实,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团纪处分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
(四)反映属实或者部分属实,存在违犯团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审查的建议。
第十七条 凡启动审查程序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负责审查工作的团的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启动审查工作,并正式通知被审查人及其所在团组织。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