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第十二条 对违纪团员免予团纪处分的,按照给予其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团内职务的违纪团员,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给予其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团内职务处分,职务由党组织任命的,应当在团纪处分依程序作出后,由批准该处分的团组织建议相应党组织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 给予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团员团纪处分,由其原所在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该团组织已撤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程序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团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受理及审查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发现或者收到团员违纪相关线索,应当及时办理。本组织具备对该团员处分批准权限的,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置意见: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应当启动初步核实。
各级团的委员会对反映本级团委委员、候补委员的相关线索,应当及时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其中,对反映涉及本级团委书记、副书记的相关线索,交由上级团的委员会受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