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5月26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三)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市级以上团的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 (团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所属团员的团纪处分事项,依规给予批(核)准范围内的团纪处分或者上报至上级团的委员会。团的中央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团的工作委员会)对所属团员的团纪处分批(核)准权限与团的省级委员会相同。
  行业团的工作指导和推进委员会不负责团纪处分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给予本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团纪处分。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先行作出给予本级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的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下列处分事项:给予本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下一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十条 给予担任两个以上团内职务的违纪团员团纪处分,一般按照其中最高一级团内职务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对团员所作处分需要变更、撤销的,或者涉及恢复团员权利的,由原批(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原批(核)准处分决定的团组织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团组织或者其上一级团组织履行审批程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