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5月23日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12月7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4年12月23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4日发布)
  第六条 严格保密。工作人员应当控制相关工作知悉范围和时限,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相关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规范有序。团纪处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主体、范围、程序和批(核)准权限进行,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擅自决定或者批(核)准。
  第三章处分批(核)准权限
  第八条 对团员的团纪处分,一般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其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团员以团纪处分。中央企业、省(市)属企业、高等学校团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也可以批准或者直接给予团纪处分。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或者对团员给予开除团籍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者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书记会议核准。
  前款规定中的违纪团员系共青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团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或者团员组织隶属关系在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团委的,由团的中央委员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