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5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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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六)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五十条 下级团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团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管团治团主体责任不力,给团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其他违反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团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团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