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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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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四十六条 对团属报刊、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宣传舆论阵地,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发表或者传播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七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和党组织、团组织分配的重大攻坚任务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团组织不对团员进行教育管理,不落实“三会两制一课”等制度,不管理团籍、团员档案、组织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团组织在团内统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