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六)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22年1月25日共青团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 2022年1月28日发布2024年8月31日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2024年9月10日发布)
第十四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三章 团纪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团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团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未满18周岁团员应当受到团纪责任追究的,减轻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团员违犯团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免予团纪处分。对违纪团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团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团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检查,不予团纪处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