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发布告诫书规范食品销售流通环节
本报记者 王钰钦
1月1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规范流通环节食品销售行为提醒告诫书》,规范食品销售单位的经营行为,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食品销售过程控制关和食品安全质量关。
食品经营单位需加强供货商资质审核,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对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肉类产品需确保“两证”齐全,进口食品则需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食品销售单位需确保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时,应采取防蝇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措施。食品贮存、销售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落实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措施。在售食品标签标识需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销售散装食品时需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
食品销售单位不得经营腐败变质、假冒伪劣、“三无”、“山寨”及超过保质期食品。对于肉类及肉类制品,需确保按规定进行检疫和检验。同时,严禁经营来源不明的进口食品。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别提示,各食品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