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4年04月30日

国家公务员能不能经商办企业或兼职?


        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兼职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或违规兼职既违反职业道德和党纪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曾掀起经商办企业热潮,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纷纷下海经商,个别干部甚至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牟利,不仅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严重危害党风党纪和干部队伍建设,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了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 《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92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
  为进一步规范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兼职等问题,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到这些企业任职的,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那么,公务员是否可以在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中兼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1998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2014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的将被追究政纪或政务处分,如果是中共党员的,还将被追究党纪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朔州市税务局纪法宣传教育 “朔税清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