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少工委发布)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少先队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三)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教育中不断提高全面素质;
(四)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六)中小学校大、中队辅导员应当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
第十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学校大队辅导员必须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学校中队辅导员一般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或者积极申请入党的优秀教师。少先队校外辅导员一般为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
第十一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当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省级总辅导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市、县级总辅导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工作或者少年儿童教育经验。学校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少先队工作经验。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