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查询:2023年09月26日

我省修订《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记者 赵云云

  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 ,我省对《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 《条例》)重新修订,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原《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此次修订增加到十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十个部分。
  近年来,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家长和社会十分痛心,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孙剑纲介绍说:“《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也特别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基础上,对于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作出了具体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具体表现形式,便于识别判断和及时制止,增强《条例》可操作性。”
  孙剑纲举例说,《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其他对未成年学生构成心理或者身体伤害的行为。
  孙剑纲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孙剑纲称,《条例》立足省情实际,以配套衔接上位法,将山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补充、整合,全方位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措施,凝聚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合力。《条例》的修订,必将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